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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坝区民宿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0-25 11:08 |来源: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网 |专栏:制度建设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依法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建立与民宿之间的沟通服务机制,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区公安局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可以开业;

(二)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安全要求;

(三)对民宿有合法使用权;

(四)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五)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视频图像系统,应在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监控探头,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重要部位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

(六)具备健全值班巡查,嫌疑报告、财物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七)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八)民宿经营者应当参加公安、住建、应急、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类安全防范培训,接受监督检查和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

(一)违法建筑的房屋、被鉴定为C、D级危房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未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依法不得作为乡村民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利用旅馆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可以从事民宿经营活动,按照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同步申请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报送住宿人员身份信息;下载、安装、使用贵州省特行管控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第九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条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

第十一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住宿人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