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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26 09:15 |来源:市发改委经贸科 |专栏:制度建设
平坝区守信企业名单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平坝区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发挥“信用+”的带动优势,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结合平坝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推进信息主体诚信建设为目标,创建平坝区守信企业名单(简称:守信企业名单)。通过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信息主体信用行为,总结推广适合我区的信用建设方法和途径,为广泛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顺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平坝区守信企业名单创建工作由平坝区全国第二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安排和组织领导,具体的守信企业名单评选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守信企业名单的评选工作原则上按季开展。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定标准,通过“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初步筛选守信企业名单清单。
第七条 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初步筛选的守信企业名单清单发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基本确定守信企业名单清单。
第八条 评选小组办公室将基本确定的守信企业名单清单通过政府对外网站对外公示十日,待公示结束后,确定该年度的守信守信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通过政府网、信用中国(贵州安顺)网、“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媒体﹞。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守信守信企业名单的评定标准:
(一)守合同重信用,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良好,无故意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无违背诚信原则的经济、民事纠纷记录,承担各级政府及部门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全过程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依法纳税,纳税信用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等级达到B级以上;(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职工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信用记录良好,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无拖欠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记录;(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四)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价格信用记录良好,认真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保证产品质量,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等事故;(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六)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在卫生管理、原料采购、环境卫生、加工过程、餐饮具及消毒等方面符合标准要求,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七)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近三年无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八)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良好,无生产安全事故,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质量信誉考核达到优良级;(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九)企业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负面记录;(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局等)
(十)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企业及其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责任单位:区人民法院)
(十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保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无违法和不良记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平坝分局)
(十二)依法缴纳公共事业费用,近两年无欠缴发生。(责任单位:区供水公司、区供电局、区天然气公司)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条 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初步筛选守信守信企业名单清单时,人民银行平坝支行、平坝鼎立村镇银行协助提供“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守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守信企业名单名称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守信企业名单企业名称变更应及时告知,评选小组办公室根据“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变更;若出现法人变更,则通过“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重新审定,符合规定的继续维持守信守信企业名单企业称号,不符合规定的撤销称号;若出现重组、并购、迁址等重大事项,由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评审。
第十三条 守信企业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守信守信企业名单企业,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如:被某职能部门列为黑名单企业等),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守信企业名单称号。
第十四条 被撤销守信企业名单称号的,自撤销之日起,将在政府网、信用中国(贵州安顺)网、“安顺市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同时3年内不得再参与守信企业名单的评选。
第十五条 优先推举守信守信企业名单企业参与贵州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省或市对守信守信企业名单企业的评选有新规定,从其规定。评选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最新要求及时修订该办法。
第十八条 该办法由平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