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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14 10:43 |来源:信用中国 |专栏:信用动态
近日,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养老机构预收费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不得私自将资金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指导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对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